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文体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精神,按照政务改革要求,结合我省文化市场实际,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政审批效率,现就进一步调整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设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应具备以下消防条件
(一)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相关条款,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属特殊建设工程,应到属地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等事项。
(二)总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应到属地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等事项。
(三)申请设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主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取得娱乐场所筹建咨询申请的和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筹建批准文件的,按500平方米以上实行告知承诺制,500平方米以下提供第三方消防检测评估报告执行。
(四)消防事项非行政审批前置条件,是行政审批辅助材料。
二、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立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条款,结合实际,经研究,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距离幼儿园周边不得低于100米。测量方法为设立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与幼儿园两者间距以正大门为测算点,按照步行交通走向,最近距离幼儿园不得低于100米。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与学校(含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的距离不得低于200米不变,测量方法相同。
三、严格事前依法依规审批程序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条件、标准和程序依法规范审批,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强化行政审批指导服务,不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促进行业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5年8月8日